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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簡字第573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古振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字第573號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許耀中
訴訟代理人
孫宏譯
訴訟代理人
龔君安
訴訟代理人
李世賢
被告
鼎業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震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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