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簡字第7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7 日
- 法官古振輝
- 法定代理人吳淑敏、蘇睿騏
- 原告新力軍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日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字第767號原 告 新力軍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淑敏 被 告 日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睿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六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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