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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簡字第767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古振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字第767號

原告
新力軍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淑敏
被告
日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睿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六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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