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簡字第92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湖簡字第924號
- 原告
- 崧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貽謀
- 訴訟代理人
- 吳錦權
- 被告
- 齊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家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伍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0七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如主文第一項。
二、事實摘要:被告於民國106年2月至同年5月間向原告購買數批貨物,原告已按被告指示出貨至其指定處所,經被告受領無誤。惟被告尚積欠貨款新臺幣(下同)157,564元,迄未給付。為此,依買賣契約訴請被告如數給付。
三、法院判斷:原告主張被告積欠上述貨款未付等事實,業據提出請應收帳款明細表、統一發票、銷貨單、送貨單等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書狀附具理由答辯以供本院審酌,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本於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157,56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即107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1,660元(第一審裁判費)。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