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簡字第95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字第95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維多莉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溪旺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原砌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弘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叁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