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簡字第9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字第95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維多莉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溪旺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原砌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弘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叁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