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簡字第95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字第956號
- 上訴人
- 維多莉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溪旺
- 被上訴人
- 原砌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弘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又簡易程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7年9月1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業於同年月1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在卷為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