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簡聲字第6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聲字第64號
- 聲請人
- 贏丰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衍澂
- 相對人
- 王傑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捌佰玖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聲請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傑萍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103年度湖簡字第448號、104年度簡上字第76號判決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已判決宣示由相對人負擔新臺幣(下同)10萬249元,第二審全部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因聲請人上訴二審所繳裁判費為12萬5,646元,即為訴訟費用,是相對人應賠償之訴訟費用額應為22萬5,895元(100249+125646=225895)。
三、爰裁定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