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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一○三年度湖簡字第四四八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孫萍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湖簡字第四四八號

上訴人
贏丰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衍澂
被上訴人
宥喬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珠輝
被上訴人
王傑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捌佰叁拾伍萬零捌佰貳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陸佰肆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區○○○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法   官 孫萍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書 記 官 黃湘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一○三年度湖簡字第四四八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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