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簡調字第1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0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調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駱秀玫 相 對 人 美夢成真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麗雪 代 理 人 蔣奈潔 蕭麗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訂有瘦身養容契約,依該契約第26條約定,因契約所生訴訟,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21頁)。依前揭說明,本件應由臺北地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現進行強制調解程序),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書記官 莊達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