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簡調字第1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調字第188號聲 請 人 嘉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偉光 相 對 人 天成聯合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之主事務所設於臺北市中山區,有被告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應由上開事務所地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本件為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50萬元以下應先行調解事件),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莊達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