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簡調字第1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9 日
  • 法官
    古振暉
  • 法定代理人
    蔡偉光、黃金城

  • 原告
    嘉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天成聯合運輸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調字第188號聲 請 人 嘉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偉光 相 對 人 天成聯合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之主事務所設於臺北市中山區,有被告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應由上開事務所地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本件為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50萬元以下應先行調解事件),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莊達宏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簡調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