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簡調字第18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調字第188號
- 聲請人
- 嘉明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偉光
- 相對人
- 天成聯合運輸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金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之主事務所設於臺北市中山區,有被告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應由上開事務所地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本件為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50萬元以下應先行調解事件),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