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簡調字第30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調字第309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正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金蓮
- 相對人
- 即被告
- 吳三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係位於基隆市七堵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而本件原告係本於民法第188條第3項僱用人求償權之法律關係而為請求,而被告所為侵權行為地係位於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之敦化香榭B棟大樓,有臺灣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6年度第778號起訴書及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741號民事判決影本參,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要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