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7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簡調字第30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施月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調字第309號

聲請人
即原告
正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蓮
相對人
即被告
吳三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係位於基隆市七堵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而本件原告係本於民法第188條第3項僱用人求償權之法律關係而為請求,而被告所為侵權行為地係位於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之敦化香榭B棟大樓,有臺灣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06年度第778號起訴書及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741號民事判決影本參,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要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簡調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