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簡調字第70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調字第700號
- 原告
- 翊泰晶品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宗全
- 被告
- 嘉盛營造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連瑞祥
- 被告
- 蓮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郭家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之爭執,係因兩造間買賣契約法律關係而生,就此所生紛爭,雙方業以書面約定,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材料買賣合約書第12條第2款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