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聲字第3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聲字第30號
- 聲請人
- 智立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季自強
上列聲請人與鄭琇馨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一、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六、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伊欲通知相對人鄭琇馨關於伊輾轉受讓原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對相對人之新臺幣(下同)1,095 萬4,162 元借款本金及其利息債權,然因送達不到,擬聲請公示送達等情。經核,本件性質上核屬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事件,依首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3,000 元,惟聲請人僅繳納1,000 元,尚有不足。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