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聲字第3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聲字第30號
- 聲請人
- 智立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季自強
上列聲請人與鄭琇馨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一、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六、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又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為同法第2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鄭琇馨為公示送達,未據繳納費用,經本院於107年6月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同年月7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8、19頁),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