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聲字第8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聲字第88號
- 聲請人
- 食藝藏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豐源
- 代理人
- 枋啟民律師
- 相對人
- 華閱數位媒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培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實際上已停業,聲請人先後對相對人登記營業所、法定代理人戶籍住所寄送如附件所示之存證信函,均經退回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存證信函、營業人統一編號查詢結果、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及退件信封(均影本)為證,且經本院查詢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戶籍資料核對無訛。本件聲請,核與上述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