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聲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祖驤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天傑工程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 條固有明文。惟向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者,以其通知達到其法定代理人時,發生效力。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之。民法第 96 條、民事訴訴法第 127 條第 1 項分別規定甚明。是則,對於無行為能力之法人組織為意思表示,自應對於法定代理人、即代表人為之,始屬合法。 二、經查,相對人天傑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天傑公司)為有限公司組織,登記代表人即董事為洪師偉,有該公司之變更登記表存卷可參。依前揭規定,相對人天傑公司對外應由其代表人代為或代受意思表示,而其代表人洪師偉住之所係位於新北市○○區○○街000號之1,亦有本院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憑。然依聲請人提出之存證信函影本,收件人並未列載相對人天傑公司之代表人及其住所地址,而聲請人亦未提出已向相對人代表人洪師偉住所寄送而無法送達之證據,自無以認定相對人天傑公司確有無法送達之情事。是聲請人逕為本件公示送達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即無從准許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