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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勞簡調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05 日
  • 法官
    林銘宏

  • 當事人
    顏晨旭捷新承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勞簡調字第22號原   告 顏晨旭 被   告 捷新承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震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工資未付,爰提起本件訴訟等語,惟被告公司之登記地址位於臺北市大安區,有被告公司之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稽,該址應為被告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該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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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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