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勞簡字第3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勞簡字第39號
- 原告
- 曹瀚文
- 原告
- 陳遠
- 被告
- 騰翔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浩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24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之爭執,係因兩造間勞動契約法律關係所生,而兩造所簽訂勞動契約書第21條已約定:「…若因本合約而生糾紛,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契約書影本在卷可憑。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本院起訴,應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