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小調字第1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墊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20 日
- 法官施月燿
- 原告楊智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小調字第170號 原 告 楊智欽 一、上列原告因返還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海揚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萬伍仟柒佰柒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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