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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小調字第4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林銘宏

原告
陳彥琿
被告
鑫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寶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公司所在地係設於「臺北市松山區」,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在卷可佐,應認該址為被告公司之主營業所。是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被告公司所在地之臺灣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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