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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小調字第891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古振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小調字第891號

原告
陳根旺
被告
悠友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蕙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 2 條第 2 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亦為同法第 28 條第 1 項所明定。

二、經查:相對人主事務所所在地設於臺中市西屯區,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可稽。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本件為強制調解事件,暫分調字案號),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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