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小調字第89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小調字第891號
- 原告
- 陳根旺
- 被告
- 悠友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蕙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 2 條第 2 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亦為同法第 28 條第 1 項所明定。
二、經查:相對人主事務所所在地設於臺中市西屯區,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可稽。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本件為強制調解事件,暫分調字案號),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