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湖小字第1154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酷寶科技有限公司
- 被告
- 侯蕭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湖小字第1154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12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08 年12月4 日於本院公開宣判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王盈淳通譯 江純慧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由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