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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小字第1512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施月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湖小字第1512號

原告
親子診所
法定代理人
宋昀和
訴訟代理人
歐陽雅慧
被告
沿平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銘裕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玖佰捌拾伍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條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省略。

二、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81條第2款規定,酌情命由原告負擔。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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