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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小字第260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古振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湖小字第260號

原告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崑海
訴訟代理人
江柏逵
被告
湯覺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台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叁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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