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建簡字第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建簡字第1號
- 原告
- 泰驛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能慶
- 訴訟代理人
- 潘宣佐
- 被告
- 廣美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健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必備程式;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揭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均準用之,同法第436 條第2 項規定參照。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12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應於庭後3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30 元。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收費答詢表查詢可佐,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