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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簡字第1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5 日
  • 法官
    施月燿
  • 法定代理人
    張世謙

  • 當事人
    林熙媛摩根國際購物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字第1127號 原   告 林熙媛 被   告 摩根國際購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 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主營業所係位於新竹縣竹北市,有其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在卷可稽,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應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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