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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當事人間108年度湖簡字第13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9 日
  • 法官
    蔡志宏蔡志宏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李世華 當事人間108年度湖簡字第1317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 於中華民國108年 9月19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08年 9月 19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莊達宏 通   譯 黃翊庭 朗讀案由 。 到場當事人: 原告訴訟代理人  鍾德暉 法官宣示判決,並命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要領記載如下,不另做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9,607元,及其中新臺幣171,450元,自民國94年10月1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88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兩造間自92年12月31日起有代償卡使用契約,至94年10月10日止被告尚有消費款項179,607元及相關利息尚 未償還。 二、原告已經提出兩造間之契約、被告代償卡申請書、被告之客戶帳戶查詢作業可證,可以相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原告請求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蔡志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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