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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簡字第1794號

返還投資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林銘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字第179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韓晉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方敏穎間請求返還投資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簡字第1794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投資金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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