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簡字第179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字第179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韓晉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方敏穎間請求返還投資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