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簡字第18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9 日
  • 法官
    施月燿
  • 法定代理人
    吳明賢、陳鳳龍

  • 當事人
    良茂肉品有限公司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字第1828號 原   告  良茂肉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明賢 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陸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捌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王玉雙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簡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