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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簡字第196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林銘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字第196號

原告
臺北市立內湖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周寤竹
訴訟代理人
陳仲豪律師
複代理人
林子恒
被告
弼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碧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5 月31日上午10時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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