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簡字第50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字第504號
- 原告
- 瑞吉工程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許瑞騰
- 原告
- 林秀暖
- 原告
- 許明智即百峰工程行
- 被告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3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經審判長定期間先命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規定甚明。而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上揭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9日、23日分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原告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