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勞小字第1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湖勞小字第13號
- 原告
- 賴昱辰
- 被告
- 久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正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零玖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2第1 項規定,准依到場原告之聲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8條第1 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 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