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勞小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湖勞小字第13號原 告 賴昱辰 被 告 久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零玖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2第1 項規定,准依到場原告之聲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8條第1 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 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