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8年度湖勞簡字第26號
- 原告
- 林原培
- 被告
- 超吉優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毛立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於108年9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30,583元,及自民國107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的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44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為一造辯論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226條第4項規定,事實及理由簡略記載。
二、原告主張:原告從民國106年7月10日開始受僱於被告,擔任營運督導一職,至107年7月5日因被告不再經營而離職。被告積欠有107年5、6月薪資各5萬元,107年7月薪資8,333元,另外還有資遣費22,250元,合計共130,583元。為此訴請被告全數給付清償。
三、原告主張以上事實,已經提出以下證據以為證明,可以相信是真實:原告的薪資存簿內頁(自106年7月28日開始至108年4月21日為止)、新北市政府認定被告已於107年6月30日歇業的函文、離職證明書。
四、基於以上事實認定,原告依勞動雇傭的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所示,應該予以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