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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8年度湖勞簡字第26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蔡志宏

原告
林原培
被告
超吉優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毛立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於108年9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30,583元,及自民國107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的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44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為一造辯論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226條第4項規定,事實及理由簡略記載。

二、原告主張:原告從民國106年7月10日開始受僱於被告,擔任營運督導一職,至107年7月5日因被告不再經營而離職。被告積欠有107年5、6月薪資各5萬元,107年7月薪資8,333元,另外還有資遣費22,250元,合計共130,583元。為此訴請被告全數給付清償。

三、原告主張以上事實,已經提出以下證據以為證明,可以相信是真實:原告的薪資存簿內頁(自106年7月28日開始至108年4月21日為止)、新北市政府認定被告已於107年6月30日歇業的函文、離職證明書。

四、基於以上事實認定,原告依勞動雇傭的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所示,應該予以准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蔡志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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