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勞調字第3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勞調字第39號
- 原告
- 謝建中
- 訴訟代理人
- 楊智全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詠泰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源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訂有員工聘僱合約書,依該契約第13條,如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9頁)。依前揭說明,本件應由臺北地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本件為強制調解事件,暫分調字案號),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