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湖小字第13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30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浩銅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吳宗澤等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湖小字第1328號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莊達宏 通 譯 黃翊庭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 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26,160元,及自民國108 年9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蔡志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