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小字第151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湖小字第1512號
- 原告
- 親子診所
- 法定代理人
- 宋昀和
- 訴訟代理人
- 歐陽雅慧
- 被告
- 沿平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銘裕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玖佰捌拾伍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條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省略。
二、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81條第2款規定,酌情命由原告負擔。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