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小字第33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湖小字第335號
- 原告
- 波昂科技中心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賴世龍
- 訴訟代理人
- 王正義
- 被告
- 元龍生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正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叁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0八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2第1項規定,准依到場原告之聲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8條第1 項規定,僅記載主文。
三、本件係就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