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小字第5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30 日
- 法官古振暉
- 當事人林思瑜即林淑英即林泰良之繼承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小字第528號上 訴 人 林思瑜即林淑英即林泰良之繼承人 林承緯即林聖貿即林泰良之繼承人 林秉軒即林聖紘即林泰良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與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於小額訴訟程序適用之。又小額程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亦有明文。二、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6 月20日本院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以請求廢棄原審判決對其不利部分為範圍,即新臺幣(下同)6 萬3,29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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