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小字第96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湖小字第960號
- 原告
- 是方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彥宏
- 訴訟代理人
- 方俐雯
- 被告
- 匯康健康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志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肆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規定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7 年8 月3 日向原告申請雲端運算平台服務,嗣積欠107 年12月至108 年3 月間之電信服務費計新臺幣(下同)3 萬5,492 元未依約付款,爰依兩造間雲端運算平台服務契約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原告主張被告積欠電信服務費乙節,有雲端運算平台服務申請書、雲端運算平台服務契約條款、107 年12月至108 年3 月間之電信服務費發票在卷可佐,堪信原告是項主張,應屬有據。因此,原告依兩造間雲端運算平台服務契約,請求被告給付3 萬5,492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 年7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1,000 元(即第一審裁判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