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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小字第960號

給付電信費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林銘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湖小字第960號

原告
是方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彥宏
訴訟代理人
方俐雯
被告
匯康健康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志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肆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規定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7 年8 月3 日向原告申請雲端運算平台服務,嗣積欠107 年12月至108 年3 月間之電信服務費計新臺幣(下同)3 萬5,492 元未依約付款,爰依兩造間雲端運算平台服務契約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原告主張被告積欠電信服務費乙節,有雲端運算平台服務申請書、雲端運算平台服務契約條款、107 年12月至108 年3 月間之電信服務費發票在卷可佐,堪信原告是項主張,應屬有據。因此,原告依兩造間雲端運算平台服務契約,請求被告給付3 萬5,492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 年7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1,000 元(即第一審裁判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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