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小調字第17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小調字第170號
- 原告
- 楊智欽
一、上列原告因返還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海揚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萬伍仟柒佰柒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