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小調字第6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小調字第600號原 告 張菊蘭 被 告 拓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芮瑄即許淑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其於匯款時,因操作錯誤,誤將款項匯至被告之帳戶內,爰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惟查,被告乃一公司組織,該公司之登記地址位於基隆市,有被告公司之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佐,該址應為被告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該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