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8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小調字第600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林銘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小調字第600號

原告
張菊蘭
被告
拓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芮瑄即許淑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其於匯款時,因操作錯誤,誤將款項匯至被告之帳戶內,爰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惟查,被告乃一公司組織,該公司之登記地址位於基隆市,有被告公司之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佐,該址應為被告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該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王美韻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小調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