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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小調字第7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9 日
  • 法官
    古振暉
  •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沈宗桂

  • 原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楊景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小調字第759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張令宜 被   告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宗桂 被   告 楊景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亦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 1 項前段、第 15 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為同法第 28 條第 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楊景峯住所地位於基隆市中山區,被告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事務所設於臺北市中正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公示資料查詢可稽。肇事地點為臺北市濱江街 101號處,有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在卷(見本院卷 第14頁)。是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或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本件為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10萬元以下應先行調解事件,暫分調字案號),要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北地院審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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