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小調字第75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小調字第759號
- 原告
-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昕紘
- 訴訟代理人
- 張令宜
- 被告
-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宗桂
- 被告
- 楊景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亦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 1 項前段、第 15 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為同法第 28 條第 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楊景峯住所地位於基隆市中山區,被告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事務所設於臺北市中正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公示資料查詢可稽。肇事地點為臺北市濱江街101號處,有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在卷(見本院卷第14頁)。是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或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本件為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10萬元以下應先行調解事件,暫分調字案號),要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北地院審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