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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湖建小字第1號

給付工程尾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蔡志宏

原告
大樣六角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烊
訴訟代理人
林政道
被告
高大永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尾款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前來,於108年9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8,240元,及自民國107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的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僅記載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蔡志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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