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湖建小字第1號
- 原告
- 大樣六角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子烊
- 訴訟代理人
- 林政道
- 被告
- 高大永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尾款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前來,於108年9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8,240元,及自民國107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的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僅記載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湖建小字第1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尾款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前來,於108年9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8,240元,及自民國107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的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僅記載主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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