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5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建小調字第2號

給付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林銘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建小調字第2號

原告
歐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盛隆
被告
聚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遠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工程尾款,爰依承攬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惟兩造曾約定關於本件承攬契約所生紛爭,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承攬合約書第25條約定可佐(見本院卷第47頁)。揆諸前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王美韻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建小調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