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3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建簡字第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古振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建簡字第2號

原告
國雋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源福
訴訟代理人
鄭愛華

      楊詠婷

上列原告與啟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簡易訴訟程序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5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訴有無追加或變更及其變更追加應否准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如認追加或變更應准許者,即應就追加之訴與原有之訴,或變更之訴訟為裁判;如認不應准許者,即應以裁定駁回之,仍就原有之訴為裁判,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184號裁定可資參照。

二、查:原告於言詞辯論程序後,復聲請追加願供擔保宣告假執行之聲明,有本院言詞辯論筆錄、聲請狀可稽,依上開說明,其追加並不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建簡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