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建簡字第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建簡字第2號
- 原告
- 國雋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源福
- 訴訟代理人
- 鄭愛華
楊詠婷
上列原告與啟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簡易訴訟程序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5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訴有無追加或變更及其變更追加應否准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如認追加或變更應准許者,即應就追加之訴與原有之訴,或變更之訴訟為裁判;如認不應准許者,即應以裁定駁回之,仍就原有之訴為裁判,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184號裁定可資參照。
二、查:原告於言詞辯論程序後,復聲請追加願供擔保宣告假執行之聲明,有本院言詞辯論筆錄、聲請狀可稽,依上開說明,其追加並不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