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建簡調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建簡調字第1號原 告 浩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啓琿 被 告 毫米間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威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設於新北市樹林區,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佐,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雖係請求被告給付施工地點分別為臺北市內湖區康寧路及中正區漢口街1 段之工程款,惟依卷內資料並無經當事人約定工程款履行地之相關資料,尚無從認本院有管轄權,附此敘明。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