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救字第2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救字第25號
- 聲請人
- 何欣熹
- 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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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方振淵
上列當事人間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法律扶助法第 63 條規定: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108年度湖小調字第571號),以其並無資力,無法負擔訴訟費用,且有勝訴之望,聲請訴訟救助。經查:聲請人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結果認聲請人為無資力而准予扶助,有審查表可稽。又聲請人所提訴訟,形式上非顯無理由,揆諸前揭說明,其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