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簡字第10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0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湖簡字第1005號原 告 六合同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豐儒 訴訟代理人 謝生富律師 被 告 陳瑞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1 紙(下稱系爭支票)。詎屆期提示竟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被告應負清償票款之責,爰依票據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0 萬元及自民國108 年5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系爭支票係被告簽發交付予訴外人賈泰民,作為賈泰民與訴外人阿米巴巴通路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阿米巴巴公司)合作「阿米巴巴通路信息公司@ 串聯互聯網+跨業聯盟系統專案」(下稱系爭合作專案)之權利金之擔保,然賈泰民並未達成約定之業績,且其片面解除系爭合作專案,而避不見面,自不能請求給付權利金,被告業已寄發存證信函催告賈泰民返還系爭支票。既系爭支票擔保之權利金債權不存在,且被告與原告間無任何往來及債權債務關係,原告不得持系爭支票對其行使票據權利等語,以資抗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經查,原告持有被告為發票人,賈泰民為背書人之系爭支票,並於108 年5 月15日持系爭支票提示遭退票乙節,有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0頁至11頁),堪認為真實。 四、本院之判斷: (一)按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票據法第13條定有明文。此乃因票據具有無因性(抽象性或無色性)之特質,票據行為一經成立後,即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而完全不沾染原因關係之色彩。票據權利之行使不以其原因關係存在為前提,原因關係不存在或無效,並不影響票據行為之效力,執票人仍得依票據文義行使權利。換言之,票據債務人與執票人若非前後手關係,則票據債務人不得對執票人主張原因關係抗辯(原因關係抗辯限制)。但若執票人取得票據是惡意者,即明知抗辯事由之存在,票據債務人得為原因關係抗辯。本件被告抗辯系爭支票係其簽發交付予訴外人賈泰民,作為擔保賈泰民與阿米巴巴公司合作系爭合作專案之權利金債權,然賈泰民並未達成約定之業績,且其片面解除系爭合作專案,而避不見面,自不能請求給付權利金,被告業已寄發存證信函催告賈泰民返還系爭支票等語。查,原告係自賈泰民受讓系爭支票,原告與被告間並非直接前後手關係,被告復未能證明原告取得系爭支票時,明知賈泰民不能向阿米巴巴公司請求給付權利金之事而仍受讓系爭支票,依上開說明,被告自不得執其與賈泰民間之原因關係對抗原告。是以被告所主張之上開簽發系爭支票之原因關係縱認屬實,要不能以之對抗原告,進而被告於本案審理中另聲請傳喚賈泰民到庭作證乙節,即無必要,附此敘明。 (二)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法第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執票人為付款之提示而被拒絕時,對於發票人得行使追索權,並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131 條第1 項、第133 條分別有明文。本件被告就系爭支票所為前揭之抗辯並無足採,原告主張其於108 年5 月15日提示系爭支票未獲付款,被告應負發票人責任,須按系爭支票面額給付,並依前揭規定給付遲延利息乙節,即屬有據。五、從而,原告依票款給付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20 萬元及自108 年5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審酌後,認對於判決結果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1萬2,880 元(第一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王美韻 附表: ┌─┬───────┬───────┬─────┬───────┬─────┐ │編│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提示日即利息起│支票號碼 │ │號│ │ │ │算日 │ │ ├─┼───────┼───────┼─────┼───────┼─────┤ │1 │瑞興商業銀行成│108年5 月15日 │120萬元 │108 年5 月15日│LG0000000 │ │ │功簡易型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