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簡字第112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字第1127號
- 原告
- 林熙媛
- 被告
- 摩根國際購物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世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主營業所係位於新竹縣竹北市,有其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在卷可稽,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應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