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簡字第119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字第1191號
- 原告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代理人
- 鄭璟閎
- 被告
- 帆昇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即清算人
- 吳西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借款債務尚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契約提起本件訴訟等語。惟兩造約定關於本件借款契約所生紛爭,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借款契約第11條約定可佐(見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6571號卷第8 頁背面),揆諸前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