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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簡字第119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林銘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字第1191號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鄭璟閎
被告
帆昇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吳西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借款債務尚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契約提起本件訴訟等語。惟兩造約定關於本件借款契約所生紛爭,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借款契約第11條約定可佐(見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6571號卷第8 頁背面),揆諸前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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