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湖簡字第1390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訴訟代理人
- 詹佩珺
- 訴訟代理人
- 張志邦
- 被告
- 年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趙安平
- 被告
- 人
- 被告
- 趙學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叁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年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年盈公司)、趙安平、趙學忠(下分稱其名,合稱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規定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年盈公司前邀趙安平、趙學忠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2 筆金額共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各筆借款金額、借款利率、起迄日,詳如表一),並約定應按月分期償還借款本息,若未如期清償者,即喪失期限利益,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於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按月計收違約金。詎被告僅攤還至民國107 年11月30日止之應付借款本息,尚有借款本金25萬9,372 元迄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尚欠之借款本金、約定利息及違約金。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亦未提出答辯狀為爭執。
四、原告主張年盈公司積欠借款債務,以及趙安平、趙學忠為該借款連帶保證人之事實,有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約書、授信額度動用約定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放款帳戶適用借款利率查詢資料在卷可佐,是項主張,應堪信實堪。因此,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2,760 元(即第一審裁判費)。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